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工作,依据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》( 国土资源部第 56 号令)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认定,现将新增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,公告期自2026年4月21日至2026年5月21日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向我局申请复核。我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,可以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。
附件:新增历史遗留矿山名录.pdf